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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有限公司与洛阳黄**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黄**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黄**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375元,减半收取8687.5元,由原告周口**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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