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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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