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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欣诉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洛阳市**河回族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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