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原审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戚*,被上诉人成**的委托代理人高利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