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洛阳凯**有限公司、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洛阳凯**有限公司、王**、洛阳奥**城有限公司、张**、葛**、许**、刘**、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谢**对本院查封(轮候查封)洛阳市西工区七一路13号院九州大厦914、915、916、917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该四套查封房产的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待审查有结果后另行主张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谢**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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