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娟诉被告河南三棵树楼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娟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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