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陈**、平顶山**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陈**、陈**、平顶山**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陈**所有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2015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