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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上诉人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孙**的原审诉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解除杨**与平顶山**总公司于2004年4月29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杨**立即排除妨碍,并停止阻碍孙**对房屋修缮、改造的侵权行为。杨**的原审反诉请求为:请求1、依法判令孙**继续履行租赁协议;2、判令孙**停止对杨**租赁玉带河商场的承租经营权的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貌;3、判令孙**赔偿杨**经济损失119282元。**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叶*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孙**与杨**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12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1343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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