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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与杨**、杨**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路*与被告杨**、杨**、杨**、杨**、杨*戊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被告双方分别直接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同时向五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2015年4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杨**、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杨*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共生育5个子女,长子杨**、长女杨**、次女杨**、三女杨**、次子杨**,现均已成年,原告的养老保险本被被告杨**扣押,并支取了原告的养老保险金,且被告杨**不支付原告生活费,原告现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1、要求五被告从判决生效的下月起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赡养费。2、要求被告杨**归还原告养老保险本。3、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杨*乙辩称,我系换亲,我不同意支付原告赡养费。

被告杨*丙辩称,我同意赡养原告,但因原告每月有132元的养老保险金,且根据我们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原告要求每人每年支付其1200元赡养费明显过高,故我只同意支付原告每年500元赡养费。

被告杨*丁辩称,我同意赡养原告,但因原告每月有132元的养老保险金,且根据我们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原告要求每人每年支付其1200元赡养费明显过高,故我只同意支付原告每年400元赡养费。

被告杨**、杨*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并征得原被告的同意,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五被告每年支付的赡养费标准是否合理,原告诉求被告杨*甲归还养老本能否支持。

本院认为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但其认为:1、原告已经76岁,失去了劳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子女对失去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赡养义务,这种义务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的,原告认为原告诉求的每年赡养费6000元,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5627元,2014年已经超过6000元,所以原告的要求不高;2、被告杨**扣押原告养老金本,致使原告不能享受国家的养老待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归还。

被告杨**、杨**、杨**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共生育5个子女,长子杨**、长女杨**、次女杨**、三女杨**、次子杨**,现均已成年,原告现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原告路*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132元。河南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6438.12元。

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路*现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其子女理应对其悉心给予照顾,给付原告一定的赡养费用,现原告要求五被告支付其生活费6000元/年(按五被告每人每年1200元),鉴于原告每月可以领取132元的养老保险金(一年共计1584元),本院认为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70元生活费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杨**返还其养老保险本的诉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养老保险本在被告杨**处,且该养老保险本原告持其相关手续可以挂失补办,故本院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为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杨**、杨**、杨**、杨*戊自2015年6月起每月3日前各支付原告路*生活费七十元。

二、驳回原告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五被告各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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