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阳诉被告杨**、杨**、白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杨**、白海潮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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