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少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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