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太**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王**、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太**河南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太平财**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74.74元,由上诉人太**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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