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齐**因与被上诉**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新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新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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