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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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