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高千军与张**、河南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新乡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河南**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项某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安**支公司与代林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郏县安**委员会与王全收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平顶山**有限公司与赵**、漯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与被告陈**、中国人民财**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万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