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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王*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镇,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5)内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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