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王*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镇,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5)内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