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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郏县安**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郏县安**委员会的原审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解除王**与郏县安**委员会签订的《租赁协议》。2、依法判令王**返还占用的郏县安**委员会的土地;3、诉讼费用由王**承担。**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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