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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朱**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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