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朱**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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