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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甲、郭**等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候某甲、郭**、黄甲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甲诉上述被告人民事赔偿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洛龙刑初字第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甲,被告人候某甲、郭**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部案卷,讯问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5)洛龙刑初字第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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