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安阳**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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