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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责任公司与张**、安阳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安阳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安阳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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