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张**、张**、李**、张*、李**、张**、张*、耿**、张**、张**、戚**、张**、安阳**常山小学、中国人**有限公司安阳县支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张**、张**、李**、张*、李**、张**、张*、耿**、张**、张**、戚**、张**、安阳**常山小学、中国人**有限公司安阳县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6年3月9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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