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张**、张**、张**及第三人张**、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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