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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常书林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常书林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新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新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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