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闫*因与被上诉人宋*、赵*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张**、闫*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宋*、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送送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