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限公司、上诉人丁**因房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门峡**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王**,上诉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门峡**限公司预交7930元,丁**预交674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