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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三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限公司、上诉人丁**因房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门峡**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王**,上诉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门峡**限公司预交7930元,丁**预交674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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