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新郑市**民委员会、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喜诉被告新郑市**民委员会、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按照村镇规划,合法拥有一处8.2×15.3宅基地,其中建筑面积90平方米,1999年12月10日,原告取得土地使用证,此前的1992年3月23日,原告还曾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交过52元的土地使用费。2012年12月份被告龙湖**委会将原告在其本人宅基地上所建的四间瓦房及其它附属物强行扒掉及毁掉,至今原告也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赔偿款也不知去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房屋拆迁款191250元和240平方米住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争议为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法律规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权利人可持权利凭证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对于权利登记及确定有异议的应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刘喜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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