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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闫**、吕**申请宣告闫红红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闫**、吕**申请宣告闫红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李*、闫**、吕**申请称,被申请人闫红红系申请人李*之母,申请人闫**、吕**之女。2007年9月份,被申请人闫红红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闫红红为失踪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闫红红,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东**居民委员会东孙楼村153号(娘家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龙门村2组51号)。2007年6月份,申请人李*之父李*因车祸去世。2007年9月份,被申请人闫红红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现跟随其祖父母生活。经申请人李*所在的沈丘县东**民委员会和沈丘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闫红红娘家所在地江苏省贾汪区人民政府大泉街街道办事处龙门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证人的证明,证明闫红红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本院受理申请人李*、闫**、吕**要求宣告闫红红失踪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刊发了寻找闫红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闫红红仍未出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闫**、吕**系被申请人闫红红的近亲属,与被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三人申请被申请人闫红红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闫红红自2007年9月份下落不明至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时已满二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宣告闫红红为失踪人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闫红红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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