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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