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秦*因与被上诉人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因与被上诉人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二初字第03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秦*与被上诉人宋**达成了调解协议,上诉人秦*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秦*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