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廉锡田与被上诉人新乡**虾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庆**辣虾公司)、毕*不正当竞争及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隆庆**辣虾公司、毕*于2014年11月10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廉锡田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因侵权支付的费用5万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廉锡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廉锡田及其委托代理人耿**,隆庆**辣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廉锡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隆庆二零五八香辣虾公司及毕*合法权益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廉锡田预交的上诉费5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