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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中国人**0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司)、中国人**0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一五0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司委托代理人吕**与被上诉人盛**司委托代理人赵**、魏**,被上诉人一五0医院委托代理人王**、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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