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莹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上诉人安阳**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连某甲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河南森**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安阳**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中房集团**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车进强与河南国**限公司、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诉庞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陈**等与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飞诉被告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