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韦**、濮阳**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韦**、濮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河南省**限公司与郑州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诉庞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闫子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陈**等与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飞诉被告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邓*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二审刑事裁定书
王**、郭**等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柴盼盼、柴**、柴*甲、柴*乙、支兰军、安阳市**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春诉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