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王**与被上诉人中华**门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2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王**于2016年2月26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王**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石**、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上诉人石**、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