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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工队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栾川施工队诉被告洛阳市**有限公司、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栾川施工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栾川施工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栾川施工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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