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栾川施工队诉被告洛阳市**有限公司、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栾川施工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栾川施工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栾川施工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何*与牛凤菊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宋**与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汪**、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诉苗清明、张国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蔺**与被上诉人朱*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锦**有限公司与贾**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穆**诉洛阳开**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