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甲因与被上诉人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