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舞钢**酒公司、舞钢市百货公司与朱**、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酒公司、舞**货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原审被告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舞**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后,舞钢**酒公司与舞**货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舞钢**酒公司与舞**货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免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决定,同意舞钢**酒公司与舞**货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于开庭前缴纳。二审开庭前,本院依法告知舞钢**酒公司与舞**货公司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但舞钢**酒公司与舞**货公司未予缴纳。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舞钢**酒公司、舞钢市百货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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