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9元,减半收取2179.5元,由原告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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