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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在诉讼过程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0000元,后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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