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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等人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杨某某、刘*、李*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杨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款发还相应的被害人(部分已发还)。宣判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徐*、杨某某、刘*、李*某,辩护人姜*、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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