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卞**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卞**诉被告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份,原被告经共同的朋友刘**介绍认识。2014年11月25日,被告经刘**向原告提供其银行账号,原告于当日通过其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491000元。但是,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相互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转账之后,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虽口头承诺尽快归还该款,但以种种借口推拖至今。原告认为,被告获取此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应属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491000元及利息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4370元,余款4370元退回原告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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