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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保诉被告姬宝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保的委托代理人郭*、李**、被告姬宝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保诉称,原告于2014年在被告姬**承包的亢村一工地上为被告工作。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85175.9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55175.9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姬*香辩称,其于2014年以每平方米240元的价格从张**处承包了亢村镇一公租房工程,然后又将该工程以每平方米178元的价格转包给了崔**。项目部已将原告的工资款扣完了,原告主张的工资款不应由被告支付。

原告崔**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被告姬宝*给原告出具的工资款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出具欠条时尚欠原告工资款85175.9元未支付。

被告姬**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工程结算清单,证明被告与项目部的工程结算情况;2、孙**出具的证明,证明姬**支付维修费5000元;3、罚款单复印件7份,证明项目部对工程的罚款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姬**,曾用名姬保香。2014年,被告姬**承包了获嘉县亢村镇一公租房工程后,又将该工程以每平方米178元的价格转包给了原告。工程结束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元月24日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85175.9元未支付。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具体内容如下:余工资款、捌万伍仟壹佰柒拾伍*、85175.9元、姬保香2015年、元月、24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工资款55175.9元未支付。2016年3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55175.9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崔**为被告姬**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被告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至今尚欠原告工资款55175.9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55175.9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工资已被项目部扣完了,原告主张的工资款不应由被告支付。经查明,工程结束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工资款欠条,确认了被告欠原告的工资数额,且被告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也不能证明原告所做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其工资款被扣的事实,故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工资款5517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被告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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