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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李**与被上诉人许**、河南**限公司、安阳**有限公司、李*、王*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因与被上诉人许**、河南**限公司、安阳**有限公司、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李**在接到二审法院通知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李**接到二审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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