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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刘*、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刘*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申请费17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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