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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