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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兴诉河南中**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兴诉被告河南中**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葛*兴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兴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兴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7元,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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