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1730元,由原告新**料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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