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优**司的委托代理人时辉亮、桑**,被上诉人靳**的委托代理人田**、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3元,退还河南**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