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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优**司的委托代理人时辉亮、桑**,被上诉人靳**的委托代理人田**、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3元,退还河南**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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