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朱**与黄**、王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陈**等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获嘉县光辉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尚**、钱金山等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唐*不服栾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一审行政裁定书